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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规避CRS,如何判断自己是不是被CRS?&内附中国CRS执行时间表
规避CRS,如何判断自己是不是被CRS?&内附中国CRS执行时间表
如何应对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在采取应对措施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弄清楚实施CRS的基本前提是什么。那就是需要判断自己是否属于税务居民身份。
确定账户持有人符合税收居民的标准后,再以此确定信息搜集和交换对象,最终把符合条件的金融账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等信息交换给该自然人法律意义上的税收居民国(地区)。
下面给大家罗列了几个主要国家(或地区)关于“自然人”税务居民身份认定的规则,帮助大家正确识别自己是否要“被CRS”
1、中国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应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 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居住365日,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临时离境,不扣减天数。
2、中国香港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个人视为中国香港税收居民:
1. 通常(ordinarily)居住于香港的个人;
2. 在某纳税年度内在中国香港停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纳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纳税年度)内在香港停留超过300天的个人;
如果个人在香港有自己或家人所居住的永久性的家,则该个人一般会被视为“通常居住于中国香港”。要被视为通常居住在中国香港的个人,该个人除临时性或偶然性离境一定时间外,必须习惯性(habitually)及通常性(normally)居住在中国香港。
“通常居住”的概念是指个人在香港居住是出于自愿并以定居为目的,具有一定的持续性, 并且不论时间长短,为其当前生活的惯常状态。在确定个人停留在中国香港的天数时,如在中国香港境内停留不足 1 天的,按 1 天计算。
3、美 国
一般来说,所有美国公民和美国居民都被视为美国税收居民。对非美国公民(外籍个人)而言,需依据 “绿卡标准” 或者“实际停留天数标准”来判定是否为外籍个人税收居民。 如果外籍个人在美国停留的时间满足“三年内在美停留累积超过 183天(非美国移民,但有美国收入)”的条件,则被视为满足标准。
注意:美国居民标准通常基于公历年度计算。另外,绿卡过期并不一定代表美国税收居民身份的终结。
美国的居民纳税人在全球所取得的收入皆须申报,比如:工资薪金、佣金、酬金、利息、股息、合伙分红、资本利得分红、退休金收入、失业补偿金收入等等。
4、英 国
英国的税收居民一般指:
1.在一个课税年度内(即4月6日到下一年的4月5日),在英国居住183天以上的人;
2.在英国可能有住房,且不在国外从事全日制工作的人;
3.以上2个条件不符合,但是习惯或实际居住在英国境内的人;
另外,自2013年4月6日起,英国的税收居民身份须根据“法定居民身份测试”(Statutory Residence Test)的结果判定。测试内容包括个人在英国停留的时间、是否仅在英国有家、是否在英国从事全职工作以及与英国的关联等。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MRC)发布了一份有关法定居民测试指引,同时在网上设置了测试工具(Tax Residence Indicator)以供个人查询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
5、加拿大
在加拿大,个人是否为税收居民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情况下,在加拿大经常、通常或习惯性居住并生活的个人,都可能被认定为税收居民。因此,与加拿大有居住关系,比如家在加拿大、在加拿大有社会与经济利益以及其他与加拿大的关联,皆为重要考量。
此外,加拿大税法中 “视同认定规定(deeming provision)” 对于判定个人是否构成加拿大居民也很重要。例如,一个纳税年度在加拿大境内停留时间超过 183 天或以上,受雇于加拿大政府或加拿大某省,通常被认定为税收居民。
金融机构是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主体。它应对在本机构开立的相关账户进行尽职调查,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记录并报送非居民金融账户相关信息。根据账户持有人的不同,金融账户分为个人账户和机构账户。
个人账户和机构账户又以2017年6月30日为时间点,进一步划分为新开账户和存量账户。每种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均有所不同。
具体流程以及详情,大家可以登录我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官方网站查询。
中国CRS执行时间表
时间表
2017.01.01
对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2017.12.31
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总余额600万元)的尽职调查
2018.06.30
完成向国家税务局的首次报送,此后按年度定期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
2018.09.30
中国与其他CRS参与国,完成首次信息交换,此后每年度定期自动交换
2018.12.31
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而规避CRS,2018年规避CRS最关键的一年,你都知道从哪些问题上着手吗?
Q:实物商品需要上报吗?
A:不动产的非债务性直接权益和具体的商品实物不属于金融资产的范畴,所以不必上报。
金融资产涵盖的范围:公司股票、合伙或信托权益、纸币、各类债券、大宗商品、掉期、保险或年金合约。
Q:哪些信息将被交换?
A:帐户及帐户余额:对于公司账户,需要看公司是积极类型所得公司还是消极所得公司。如果公司是消极所得类型的公司(投资所得占50%以上),需要将控制人作为情报交换的对象。而对于控制人,则要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关于反洗钱的行动建议来判定。
另外,对于已有的个人账户,没有门槛;即无论金额多少,均在情报交换的范围。对于已有的公司客户,金额在25万美元以下的可以不在情报交换的范围之内。对于新开设的个人或者公司账户,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进行情报交换。 相关账户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保险产品收入、相关金融资产的交易所得。 当然还包括帐户的一系列基本信息:姓名、出生日期、国别等。以及年度付至或记入该账户的总额。
Q:CRS具体将如何落地呢?
A:比如一个居住在中国的中国税收居民在香港持有银行户口,那么开户银行将在其系统里将把这个帐户的税收居住地(国别)标识为中国大陆。
因为帐户持有人不是香港本地税收居民,银行将定期将上面提到的应报资料汇报给香港税务局,并最终交换给中国税务当局。
Q:CRS跟各国当地法律什么关系?
A: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不断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围绕建立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税收关系,推动完善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机制,执行好《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加强税收信息交换,形成深度交融的互利合作网络。
2016年6月30日起,香港《201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生效,CRS从法律层面在香港得到落实。其他国家也有类似举措。
Q:中国税收居民设立的海外公司的银行户口也将受影响吗?
A:是的,CRS有“穿透”政策。
举个栗子:中国税收居民张先生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BVI公司,该公司在新加坡一家银行拥有银行户口。该银行将把这个户口在两个维度分别处理:
公司层面这是一家BVI公司,银行需要将法人户口的税收居住地为BVI,信息通过香港税务局最终传至BVI税收当局;
公司的实际受益人为中国税收居民,张先生的个人信息及户口信息也将通过新加坡税务当局最终交换至中国税务当局。
Q:海外保单是否属于信息交换的范围?
A:是的。对于纳入CRS的国家(地区)。
例如比较常见的香港,重疾险和定期寿险不在申报范围,终身寿险在申报范围内。
Q:海外家族信托架构下的公司户口也适用吗?
A:是的,海外家族信托下的公司户口也适用。
金融机构将根据信托架构内设公司的税收居住地和信托受益人的税收居住地分别进行信息汇报。
Q:CRS依据帐户持有人的什么地址审查?
A:确定信息是否需要交换取决于帐户持有人及受益人是哪国的税收居民。
Q:税收居民是如何界定的?
A:税收居民不等同于国籍(护照)。
每个国家对于自己国家的税收居民都有严格的界定。一般来说,长期定居在某个国家的外籍人士往往被视作该国的税收居民。比如中国公民王小姐在澳大利亚定居,她在香港一家银行持有个人户口。
她需要向银行提供其税收居住地的有关材料。如果银行认定王小姐为澳大利亚的税收居民,帐户资料将透过相关的报告系统最终汇报给澳大利亚税务当局。
Q:CRS的运行机制什么样?
A:举例来说,中国和新加坡采纳“共同申报准则”(CRS)之后,某中国税收居民在新加坡金融机构拥有账户,则该居民的个人信息以及账户收入所得会被新加坡金融机构收集并上报新加坡相关政府部门,并与中国相关政府部门进行信息交换,这种交换每年进行一次。
理论上讲,中国税务部门将掌握中国税收居民海外资产的收入状况。
Q:CRS覆盖哪些类型海外机构的账户?
A:
存款机构(DepositoryInstitution):
各种接受存款的银行或类似机构。
托管机构(CustodialInstitution):
如果机构替他人持有“金融资产”(FinancialAsset)并且金融资产和服务的相关收入超过总收入的20%,即符合CRS关于托管机构的认定,时间前提是过去的三年,如果机构存续不足三年则以存续时间为准。
投资实体(InvestmentEntity):
如果某机构在过去三年(存续时间不满三年以存续时间为准)主要的经济活动(相关收入超过总收入50%)是为客户或代表客户进行以下一种或者几种业务,则会被认定为“投资实体”。
交易货币市场工具(支票、汇票、存单、衍生品等);外汇;汇率、利率、指数工具;可转让证券;商品期货;个人和集体投资组合管理;代表他人对金融资产进行投资管理。
如果某机构受其他CRS协议中规定的托管机构,存款机构,特定保险公司,上文所说的投资实体的专业管理,并且收入主要来源于金融资产的投资、再投资、交易,则该机构也会被认定为“投资实体”。
特定保险机构(SpecifiedInsurance Company)从事有现金解约价值的保险业务和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或者控股公司。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一家投资机构设立在非CRS参与国,那么这类实体应当被分类成”被动非金融机构”(Passive NFE)。
这类机构与CRS参与国的金融机构发生关联时(例如在CRS参与国的银行持有账户),消极非金融机构会被要求提供实际控制人的信息。